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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美國精神醫學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四版(DSM-IV)中有關精神分
裂症(schizophrenia)診斷標準為:

A. 特徵性的症狀:下列各項兩項(或兩項以上),每一項出現時期至
少一個月(若被成功的治療,時期可以稍短),且其出現佔有相當高
的時間比例:

(1) 妄想

(2) 幻聽

(3) 解構的言語(如時常表現語言脫軌或語無倫次)

(4) 整體而言混亂或僵直的行為

(5) 負向症狀,意即情感表現平板貧語症、或無動機

注意: 假如妄想內容古怪,或幻覺包含一種人聲繼續不斷
評論病人的行為或思想,或幻覺為兩種或兩種以上
的人聲在交談,則準則A的症狀僅需一項即可。

B. 社會/職業功能障礙:自從疾病開始發生後,有相當高比例的時
間主要功能領域諸如工作、人際關係、或自我照顧等,有一種或一
種以上領域的功能明顯低於發病前的水準(或若發病是在兒童期或
青少年期,也指不能達到其人際關係、學業、或職業成就的預期水
準)。

C. 總時期: 連續有病徵的時間至少延續六個月,此六個月時期內必
須至少有一個月時期(若被成功治療可更短)其症狀符合準則A(即
活躍期症狀),此六個月並可包含前驅症狀或殘餘症狀的時期。在這
些前驅期或殘餘期內,此障礙的病徵可能只表現負性症狀、或兩種或
兩種以上符合準則A但已較弱化的形式表現的症狀(如古怪的信念、
不尋常的知覺經驗)。

D. 分裂情感性疾患及情感性疾患的排除條款:基於下列兩項之一,
已可排除分裂情感性疾患及伴隨精神病性特徵之情感性疾患的診斷。
這兩項是:(1)活躍期症狀不曾與重鬱發作、躁狂發作、或混合發
作同時出現;或(2)若在活躍期症狀出現時曾發生情感性發作,其
總發作期間,相對於包含活躍期及殘餘期的總時期而言甚為短暫。

E. 物質使用/一般醫學狀況的排除條款:此障礙並非由於某種物質使
用(如:藥物濫用、臨床用藥)或一種一般性醫學狀況的直接生理效
應所造成。

F. 與廣泛性發展疾患之關係:若有自閉性疾患或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
的病史,僅若明顯的妄想或幻覺存在至少一個月(若被成功地治療可
更短),才可作精神分裂症的額外診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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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enny192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